当前位置:
发布时间:2025-04-05 10:12:56
这样的结果不是更难以被我们的社会接受吗?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当中一定是要有罪推定司机的。
古语云治乱世,用重典,但问题是这个重典不是治民,而是治官。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公众的声音表达了一种社会情感、一种社会观念,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直觉。我国历史和各国经验证明,重刑和苛刑,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一方面减轻法官压力,另一方面让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合法渠道进入法院。目前吴英案这一结果,从网上民意来看,是广受支持的。进一步来看,如果说一个规则非要用重刑来推行的话,那只能说明这个规则本身出了问题,而不是人出了问题。
在别的案件上,莫非也要用这样的方式吗?不能将公正审判依赖于舆论救人。考虑到与世界法律文明的接轨,中国也应与时俱进,积极考虑如何设立并完善陪审员制度。在哲学意义上,这是正确的。
因此,将证据定义为事实是不科学的,我们在强调证据的实质内容的同时,不能无视它的形式属性。这在理论上被认为是对证据概念的法律定义。而在证据裁判下,法官则是根据证据并通过推理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这被认为是一种理性的证明方式。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规定为同一种证据类型,可以说是司法实践的结果,同时也满足了实践的需要。
但具体到诉讼领域,事实是根据证据认定的,由于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真假之分,那么,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自然也有真假问题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培育并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和诉讼理念,切实提高广大民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可以发现,无论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第一次修法以及2012年第二次修法,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就是要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避免滥捕、滥诉等侵犯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使公民真正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发现事实真相历来被视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使命,并常常与人权保障问题产生冲突。其错误之处在于:首先,古今中外的刑事司法史一再警示我们,无论司法人员多么专业和敬业,也无论司法过程多么精密,冤假错案都只能减少而不可能杜绝,被我们依法严惩的很可能是与我们一样善良、正直而无辜的人。三是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提讯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取要求的,还要听取律师的意见。
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的宣示意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后16年来的再一次大修。这同时也表明,追究犯罪、打击犯罪不再是刑事诉讼唯一重要的目的和任务,那种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不问是非的追诉犯罪理念和做法已经或者将要成为历史。最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的人,他们也只需要对其犯罪行为负责,依法接受国家判处的刑罚即可。由独立、中立的审判机关进行公开、公正的审判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国家尊重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体现与要求。
其三,在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博弈中,加大了保障人权的力度。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最容易发生激烈碰撞与冲突的领域,其中公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包括自由、财产、生命等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因此旨在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诉讼法一直有小宪法之称,被视为行动中的宪法,是一国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的试金石。
实际上,无辜者被追究责任甚至被判刑入狱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刑事司法界的一个无解难题。同样,尊重与保障人权对被害人也适用,因为作为普通公民,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即所谓你可以保证自己永远不害人,但永远不能保证自己不被人害,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强调尊重与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实际上也就是保护所有普通公民的人权。
也有人可能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因为实施了犯罪、做了坏事才受到国家追究的,对这些人没有必要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二是明确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应当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同级法院进行审理。其四,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此次修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进一步规范了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在内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严格限制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当事人家属的例外情形,要求对于被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并将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严格限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种,以避免公民被失踪现象的发生,保障其家属的知情权,并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意味着国家在强调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功能的同时,要求规范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等国家权力的运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正当权益,而不再将他们仅仅视为协助国家机关办案的主体甚至是国家机关办案的工具或手段。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从以下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此项权利:一是明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限制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次数,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及时审判,并严格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禁止原审法院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012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自人权入宪以来首次被写入国家基本法中,不仅具有宣示意义,更具有普世价值和规范意义,保障公民能够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生活得更有尊严感和安全感。可以想见的是,在尊重与保障人权理念的指引下,刑事诉讼与刑事司法将超越打击犯罪的纯粹工具价值,逐步发挥其在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促进诉讼公正和司法公正,实现从制度文明到司法文明等诸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
这种刑罚对犯罪人而言即所谓的罪有应得,对社会和普通民众而言是罚当其罪。对于此次修法,社会各界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整个修法过程也受到社会的广泛、高度关注。
其一,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力度。四是针对特殊对象和特殊案件设置特别程序,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并创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因此,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实际上也就是尊重与保障作为普通公民的所有人的人权。持这种观点的人无疑是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犯罪而言,往往具有滞后性,在国家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甚至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任何公民都可能成为国家机关怀疑的对象,都可能被作为嫌疑人、被告人并因此受到追诉,进而被裹挟到刑事诉讼中来,即所谓你可以保证自己永远不犯罪,但你永远不能保证自己不会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追究,而一旦作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受到国家机关的追究,没有人会愿意自己在拘捕、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过程中,尊严或者人格被践踏,健康、自由、财产乃至生命被无端剥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获得律师的辩护,并扩大了指派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其中,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成为此次修法的一个最大亮点,被视为是继2004年尊重与保障人权入宪后,我国刑事司法文明与民主通过法律修订释放出来的一个积极信号,是刑事法制捍卫宪法原则、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次飞跃。
其次,现代法治国家要求,只有在确定有罪后才能惩罚犯罪人,在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惩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谓人人得而诛之的做法早已成为历史。除此之外,国家和任何人都不能一方面惩罚犯罪人所实施的恶害,另一方面对犯罪人施以恶害,采用不当手段侵害其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如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等。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修改甚至摒弃之前的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的做法,诸如不问过程,只问结果、联合办案等都属于这种情形,切实尊重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并严格按规律办事,为尊重与保障人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再次,即使是有罪的人,也必须由司法机关对其判处刑罚并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其施以刑罚,更不能法外施刑。
这种观点实际上也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活动存在的一个误区。其间我国的社会形势和民主法制建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依法治国、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有了极大提高。
同时,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具有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加大对重要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如侦查、拘捕、审判和执行等的监督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侵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李玉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而这一切的实现都必须假以时日,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尊重人性,关照人伦,此次修法中还首次规定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
怎么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范意义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尊重与保障人权除了被作为原则写入总则部分外,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诉讼制度或程序规则的修改中也都得到体现,因而具有较强的规范意义。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的现实意义从表面上看,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后最直接的受益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此次修法在二者之间进行平衡,突出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首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杜绝刑讯逼供和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现象。但实际上,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尊重与保障人权所要保护的是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位公民——无论其身份地位高低,也无论其贫富贵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弥足珍贵。
此外,立法在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的同时,加大了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力度,避免因作证行为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充分认识到,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还远远不够,关键在于落实。
发表评论
留言: